
藥品追溯體系導則術語與定義: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監管部門、消費者等藥品追溯參與方,通過信息化手段,對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等各環節的信息進行追蹤、溯源的有機整體;通過提供不同藥品追溯系統的訪問地址解析、藥品追溯 碼編碼規則的備案和管理,以及藥品、企業基礎數據分布等服務,輔助實現藥品追溯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的信息服務系統;藥品追溯碼用于唯一標識藥品各級銷售包裝單元的代碼,由一列數字、字母和(或)符號組成;藥品標識碼用于標識特定于某種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劑型、制劑規格和包裝規格對應的藥品的唯一性代碼;生產標識碼用于識別藥品在生產過程中相關數據的代碼。

藥品追溯體系建設要求:應包含藥品在生產、流通及使用等全過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對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儲和共享功能,可分為企業自建追溯系統和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追溯系統兩大類(藥品追溯系統);應包含追溯協同模塊和監管協同模塊,追溯協同模塊服務企業和消費者,監管協同模塊服務監管工 作。應可提供準確的藥品品種及企業基本信息、藥品追溯碼編碼規則的備案和管理服務以及不同藥品追 溯系統的地址服務,輔助實現不同藥品追溯系統互聯互通(協同平臺);包括國家和各省藥品追溯監管系統,根據各自監管需求采集數據,監控藥品流向,應包含追溯數據 獲取、數據統計、數據分析、智能預警、召回管理、信息發布等功能(藥品追溯監管系統);藥品追溯系統、協同平臺、藥品追溯監管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應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數據交換相關技術標準(系統(平臺)數據交換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