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保健食品的標簽都要求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標簽上只需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即可,不過對于聲明標注的位置和大小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往往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警示語隱藏在不顯眼的位置,而且字體也比較小,這就讓夸大保健品功效和虛假宣傳等營銷行為有了可乘之機。從今年1月1日開始,《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開始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所有保健食品都必須在包裝的顯眼位置印上這么一句警示語“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按照新規,警示用語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
2019年11月,市消協對外發布“北京市老年人保健品消費認知及消費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廣告宣傳夸大其詞或與實物不符是老年人遇到的主要問題類型,比例為78.32%。對此,市消協建議,增加老年消費者撤回權利,即針對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增加消費猶豫期,期限為一個月,在消費猶豫期內購買的商品,老年人享有撤回權利,可以向經營者要求退貨,經營者不得拒絕或拖延,以此避免老年人因為消費信息缺乏導致的非理性消費問題。
此次新實施的《指南》提醒消費者,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準產品包裝上的保健食品標志(小藍帽)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注意標簽說明書的要求和禁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