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等單位負責人以及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協調處、食品生產處、食品流通處、餐飲監管處、宣傳與應急處和稽查局有關人員參加主會場會議。各市、縣(市、區)食安辦、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公安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負責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科(處)負責人參加分會場會議。大眾日報、山東廣播電視臺、齊魯晚報、新華網、大眾網等新聞媒體應邀參加今天的會議并進行報道。
本次會議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時的重要指示,落實國務院食安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商總局《關于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部署我省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
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聚焦4大重點
本次全省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與專項整治,重點抓好以下4個重點:
重點問題。生產加工環節重點抓好農村食品市場存在的“兩超一非”問題,即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及使用劣質原料加工食品等問題。流通環節重點抓好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的“三無”食品,以及銷售假冒食品、過期食品、無食品生產許可、無食品標簽等問題食品。餐飲服務環節重點抓好現制現售食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
重點區域。城鄉結合部、校園及其周邊、旅游景區農家樂、行政自然村,以及其他問題易發、多發區域等重點區域。
重點場所。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農村廟會和集市、農村中小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食雜店、中小學食堂、紅白喜事集體聚餐、小飯店等重點場所。
重點品種。群眾日常大宗消費食品、兒童食品,以及當地民俗特色食品等重點品種。
著力規范11類生產經營行為
本次全省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與專項整治,規范11類農村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其中,規范3類食品生產經營行為,4類農村食品經營行為,4類農村餐飲服務行為。
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19號公告)規定,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發證條件對生產過程進行控制,規范食品標簽標識的標注,切實落實出廠檢驗和記錄等制度。
食品小作坊。按照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出廠食品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參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進行標注。
企業(小作坊)負責人。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牢固樹立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經營預包裝食品。應當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經營散裸裝食品。應當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以標牌的形式公示食品名稱、來源、加工日期、保質期、銷售商姓名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經營食用農產品。應當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對食用農產品信息進行標牌公示。
食品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審查入場經營者經營資格,督促經營者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等自律制度,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推行食用農產品標識準入等制度,實現對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可追溯管理。
農村餐飲服務單位。加強廚房清洗衛生規范管理,掛牌經營,實現廚房操作規范,環境清潔衛生,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消費者飲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對農村小飯店實施許可、登記、備案管理,合法、固定經營,實現“布局基本合理,設施基本齊全,制度基本落實,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標。
農村流動餐飲服務者。建立并落實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紅白喜事等農村集體用餐活動要建立申報備案制度。
農村中小學食堂。嚴格落實《山東省學校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執行季度檢查制度,學校食堂要按規定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食品采購、加工、留樣、從業人員管理和責任追究。
農村學校周邊餐飲單位。嚴格落實《山東省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學生小飯桌登記備案制度。
10項行動推動專項整治
本次全省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開展10項行動:
對食品生產主體開展清理規范行動。對生產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或在許可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生產、加工、儲存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責令停止整改并依法從重從嚴查處,直至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重點取締無證無照生產食品的“黑窩點”。
集中整治農村食品市場存在的“兩超一非”問題。嚴厲打擊食品生產加工中存在的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使用劣質原料加工食品問題。
開展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落實情況整治行動。對拒不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或購入和銷售無合法來源或無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的經營者,責令停業整改并依法從重從嚴查處,直至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