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內藥房藥品必須有“身份證”。
今后,市民買完藥品別忘了索要銷售憑證,上面的16位編碼可是藥品質量的保證。
昨日,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始嚴查所有零售藥房,如果拒不提供內容齊全的銷售憑證,將被處以最高500元罰款。
多數藥店暫不能提供
昨日,在皇姑區某藥房,記者購買了一盒金嗓子喉寶,付款后只得到一個白底黑框的信譽卡,上面是營業員用復寫紙復寫的藥品名稱和價格。在購買單據上,僅僅標有藥品名稱,藥品規格、生產廠家和日期都沒有標注。
“能給我開一個藥品銷售憑據嗎?”“目前還沒有。”營業員告訴記者,開具銷售憑證需要專用設備,由于是藥監部門的新規定,所以藥房正在積極上設備。“你想問什么內容,我告訴你吧。”這名營業員非常耐心地向記者介紹。
隨后,記者又走訪了市區內近10家藥房,只有2家能夠正常提供藥品銷售憑據。
藥品出售得有“身份證”
根據《沈陽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細則》的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配備開具可打印的銷售憑證和留存銷售記錄的設備。
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處李海峰介紹,結合在縣以上地區開始實行的藥品安全電子化監管,要求沈陽地區所有縣以上零售藥店,在出售藥品時必須給顧客開具打印銷售憑證時,不僅要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內容,還要在銷售憑據上打印銷售藥品的藥店名稱、銷售日期以及藥監部門統一制定的監管碼。該監管碼由電子化監管系統自動生成,每種藥品都應對應著一個由16位數字組成的監管碼,“這就意味著已經通過藥監部門的審核了,就像‘身份證’一樣,證明藥品的質量。”
市民可舉報不提供憑證者
李海峰表示,目前這項制度已經在沈陽全面推廣。如果零售藥店不能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據,將被處以責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藥監部門提醒消費者,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必須索取內容齊全的打印的銷售憑據。如在沈陽的縣以上地區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零售藥店拒絕或不能向顧客提供內容齊全的打印的銷售憑據,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96111進行投訴。
“這項制度主要是針對藥房的。”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大型醫院以及社區醫院有醫生開具的處方作為藥品銷售憑證,一旦出現問題也是有據可查。 本報記者 丁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