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4日,某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發現XX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冷庫內,正在篡改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雪糕的生產日期。把該產品的生產日期(2008年3月21日)用松香水涂掉后用熱打碼機打印上新的生產日期(2008年8月21日);執法人員現場查封已涂改的雪糕50箱(1箱×50支),貨值金額1050元;未涂改的食品256箱。同時查封用于涂改日期的松香水3瓶、Fr-900型封口機1臺、熱印打碼機1臺。
該縣局案審會審理該公司的違法行為時,一致認為,該公司偽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惡劣,應當予以處罰,但在處罰幅度和法律條款的適用上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公司未真實標注生產日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給予貨值金額30%以下的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公司是銷售公司,不是生產廠家,其違法行為是在流通環節中發生的,應當移交給工商部門;第三種意見認為,該公司的篡改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依據該《規定》第六條作責令停止銷售,處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第四種意見認為,該公司僅篡改一部分雪糕的生產日期,違法行為是應其他銷售者的要求,只篡改一部分,且尚未銷售,沒有對消費者造成一定的危害,按《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處以貨值金額2倍的處罰幅度是否適當。
案審會經過反復討論,認為對該公司篡改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應適用《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第六條之規定給予該公司以下行政處罰:一是責令停止銷售,二是處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
筆者認為,從執法主體上說,質監部門在流通領域按照國務院職能劃分,仍有執法權。對在流通領域中發現的標準、計量、強制性產品認證、商品條形碼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同時,還應充分利用轄區打假責任制優勢,加大巡查力度,對一些生產企業、一些銷售企業的倉儲進行從嚴監管,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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