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購買了2瓶價值千元的進口葡萄酒招待客人,可是入口之后感覺口感不對,便向溧水工商部門舉報,經查驗該經銷商所提供的葡萄酒進口憑證不全,最終消費者獲得十倍賠償。
近日,南京市溧水縣工商局接到消費者徐先生的舉報,稱其購買的2瓶進口葡萄酒口感不對,而且也沒有中文名稱,懷疑是假冒商品。該局隨后組織執法人員對銷售上述葡萄酒的商戶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商戶確實在銷售一種名為“LES COMBES HAUTES”的葡萄酒,葡萄酒標簽上標示的均為拉丁文字,并同時標有商品條形碼“3760010295625”。執法人員要求該商戶提供此商品的海關進口批文及相關證明文件,但是該商戶無法提供,并聲稱按商品條形碼來看上述商品應該就是進口葡萄酒,只是手續不全而已。
工商部門對此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上述葡萄酒從商品條形碼來看,似乎是國外(法國)所生產,但是當事人無法提供正規的進口批文及相關證明,也就不能認定上述商品就是進口食品,也有可能是國內仿冒。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得到了上述商戶貨款十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