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包裝類食品的標簽標示問題一直受到大家的關注,類似何為“組合包裝食品”?外包裝該如何標識?內包裝如何進行標識?小包裝是否需要標生產日期?
目前,相關標準法規沒有對“組合包裝食品”給出明確定義,結合上述常見問題,我們將“組合包裝食品”根據其外包裝是否為最小銷售的單元,分為了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組合包裝”是最小銷售單元,內部包含多個獨立包裝產品,內部小包裝不單獨銷售(如方便面、方便米飯、帶蜂蜜包的龜苓膏、自煮火鍋等)。
1.最小銷售單元內部的獨立包裝的食品的標簽標示要求
目前,暫時沒有相應的標準法規針對最小銷售單元內的小包裝上的標識做出明確要求,以下復函中提到的內容可供大家參考。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內調料包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4〕227號)中規定:“方便面等預包裝食品內的調料包是預包裝食品的組成部分,不單獨作為預包裝食品銷售,不適用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2.外包裝為最小銷售單元的組合包裝食品的標簽標示要求
該最小銷售單元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即為預包裝食品,整體作為一個預包裝食品進行銷售,其標簽標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3.日期標識要求(該條同時適用于情況二)
GB 7718-2011問答第十八條:“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
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情況二:“組合包裝”非最小銷售單元,內部含有若干件其他較小的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如經銷商自組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
1.內部的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食品的標簽標示要求
該情況下的“內部的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食品”即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定義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標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2.外包裝的標簽標示要求
GB 7718-2011對該類型食品的外包裝標示要求如下:
第3.10條“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示。”
第3.11條“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7718實施指南解釋:“第3.10條是對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即當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件其他較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作為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
“含有不同品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食品。此時,應當分別在最外層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但共有信息可統一標示。”
“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此時,外包裝的標簽也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標示。但是,標示時應與本標準的3.11結合考慮,如果同時符合3.11的規定,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對該類型食品的外包裝標示要求如下:
GB 7718-2011問答第十七條:“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如下,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